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全域智慧交通综合治理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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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全域智慧交通综合治理项目监理(三次招标) | |
项目编号 | WH*GC*SZ*(任务书编号:FS*号) | |
标段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全域智慧交通综合治理项目监理(三次招标) | |
标段编号 | WH*GC*SZ*-*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张工 0*-*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湾?b区芜湖南路延伸段弋江综合楼A幢四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黄燕*、段玉玲*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年0*月*日 | |
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费率(%) | *.*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孙红 | |
证书编号:00* | ||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
工期(天) |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 业绩 | 业绩*、项目名称:瓯海大道三期工程(瞿溪环岛至泽雅大道)监理项目;项目金额:*.*万元;验收时间:*.*.* 业绩*、项目名称:温岭市城西大道道路改造工程(南延隧道口至大溪河)总承包(EPC)监理项目;项目金额:*万元;验收时间:*.*.*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费率(%) | *.0*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彭庆飞 | |
证书编号:* | ||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
工期(天) |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业绩*、临沂市高铁片区道路(永安路、圣城路、圣城三路、圣城四路、圣城五路)工程监理项目二标段(圣城路、圣城四路、圣城五路);项目金额:*.0*亿;验收时间:*.*.* 业绩*、项目名称:临沂市陶然路快速路建设工程一标段 项目金额:*.*亿;验收时间:*.*.*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费率(%) | *.*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杨俊 | |
证书编号:00* | ||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
工期(天) | *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业绩*、项目名称:兰州奥体中心周边规划道路(S0*#、T0*#、T0*#、S0*#)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一标段;项目金额:*.*万元;验收时间:*.*.* 业绩*、项目名称:文创*路(天府大道-文创*路西段)等*个项目;项目金额:*.*万元;验收时间:*.*.*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参与基准值计算的单位: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为“基准价计算方法二”。 | |
提示 |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cn),联系电话:0*-*。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