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装修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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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万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装修工程(二次) | |
项目编号 | WH0*FJ*EP0*(任务书编号:FS*号) | |
标段名称 | 万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装修工程(二次) | |
标段编号 | WH0*FJ*EP0*-*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施冬冬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硕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湾?b区南城新天地*栋*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罗涛、王芳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年0*月*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中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乙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 | |
项目负责人 | 刘海(设计负责人:严冰) | |
证书编号:川*(设计负责人:*)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市少儿教育活动中心装修工程(市少年宫); 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室内装饰工程二标段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成都民航西南凯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一体化采购项目(第二次)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元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 | |
项目负责人 | 吴军山(设计负责人:徐成涛) | |
证书编号:粤*(设计负责人:*)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乾晖里公租房改造装修工程; 台州方特熊出没水上休闲游乐度假中心(一期)(装修)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乾晖里公租房改造装修工程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丰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国兴同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乙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0* | |
项目负责人 | 张毅(设计负责人:贺诚) | |
证书编号:皖*(设计负责人:*)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 ||
工期(天) |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盛万产业园办公楼装饰改造工程; 军民融合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项目(一期)装饰工程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盛万产业园办公楼装饰改造工程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天煜诚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负责人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条要求;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两个不同的投标信息一览表,报价不唯一,形式评审不通过。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详见附件 | |
提示 |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cn),联系电话:0*-*。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