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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高州产业园区南区金瑞大道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监理”的补充公告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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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茂名高州产业园区南区金瑞大道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监理(进场编号:*)于*年*月*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茂名市)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及补充,具体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第*.*.*:原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最多允许接受 * 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应约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修改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最多允许接受 * 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应约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价公式:“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照行业收费标准下浮*%)×(*-中标监理服务费下浮率)。)”、“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财审审定的监理费结算基准价×(*-中标监理服务费下浮率)”、“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监理服务费下浮率)”各处表达不一致,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统一修改为:“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照行业收费标准下浮*%)×(*-中标监理服务费下浮率)。
注:最终监理费结算价不能超过财审审后的概算监理费,超过时按财审审后概算监理费结算,最终结算价以财审审定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第*.*.*说明原为:“此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为高州市审计局复核的概算监理费金额,已按照行业收费标准下浮*%。”修改为:“此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概算监理费金额,已按照行业收费标准下浮*%。”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条款增加:“(*)委托人在监理人进场开展监理业务之日起向监理人支付本合同酬金的*%;”该条款序号相应延后。
原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本补充公告,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高州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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