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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项目襄河口桥及接线工程监理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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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项目襄河口桥及接线工程监理

答疑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czqjgc*-00*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项目襄河口桥及接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

问题*投诉招标文件加分项: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每有一个得*.*分;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现行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有一个得*.*分;投标人提供多个标准的,最多采纳两个标准,最高得*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提供的原件扫描件需体现出评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封面、前言、目录等,上述资料必须反映出投标人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投诉原因:上述加分项设置没有依据,评分因素中总监资格、人员配备、企业业绩和履约信誉已针对本项目特点要求非常全面,而要求主编或参编标准属于超常规不合理加分项,对能否中标起绝对性控制因素,具有特定投标人倾向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应删除上述加分项。

回复:本项目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年版)的第*页相关规定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投诉内容:招标文件P*-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其它因素-技术能力(*分):“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每有一个得*.*分;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现行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有一个得*.*分;投标人提供多个标准的,最多采纳两个标准,最高得*分。不合理。

理由:此项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本项目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项目襄河口桥及接线工程监理,采用成熟施工工艺,而评审因素中规定“主编或参编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专利”众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监理单位不是科研机构,监理过程只需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因此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经了解安徽省内共*家甲级资质公路监理企业,均不满足此项评审标准,明显为某省外监理企业“量身定做”,有失公平、公正。

建议:为营造滁州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营商环境,强烈建议删除此项具有法律风险的评审因素。

回复:同问题*回复。

此答疑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全椒县畅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号楼*层

联系人:范以平

联系方式: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华港安城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全椒县中意大厦*楼

联系人:邓倩倩

联系方式*

日期:*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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