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目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需对康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
*、服务内容及数量:
★(*)对康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按规定进行贮存、年处理量约*吨,安全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等服务。
★(*)污泥处置任务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考虑并包含因数量变化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等相关费用。合同期内全部由中标单位提供服务。
服务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所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并确保污泥的处置为安全处置,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环保要求。中标人对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污泥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输送方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转运联单统计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中标人在贮存、利用、处置污泥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
★(*)中标人不得单方面将污泥转移至第三方处置,也不得在服务期间单方面拒绝接收采购人的污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污泥处置场所需满足《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标人必须具有及时接纳,及时处置采购人的污泥。
★(*)中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合采购人做好填写关于污泥利用处置转移相关档案表格的工作;且中标人还须建立污泥处置的档案资料,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
★(*)污泥计量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磅计量为准(涉及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结算依据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污泥转移联单数量为准。
★(*)中标人须在接到采购人需求的通知后*小时内响应,一般要求*天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具体服务根据实际需求执行。
★(*)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在转运或处置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行政处罚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单位安排运输污泥的车辆必须各种证件、手续齐全,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驾驶证书,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因车辆、驾驶员等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中标人应加强对污泥运输车辆司机的管理,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采购人规定。(提供车辆及人员信息附于投标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发票或者租赁协议。)
★(*)中标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车辆*小时常驻厂区保证污泥不落地的运输(不少于*辆),并应根据日污泥量变化调整车辆数量,保证污泥能及时清运。当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调换车辆保证正常运输,因车辆原因造成厂内污泥落地所造成的二次装运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发生的各种对外纠纷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装载污泥过多,对周边道路撒漏污泥造成车辆无法运输时,中标单位应当自行对道路进行清理,甲方不承担因撒漏产生的清理道路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以上涉及的所有内容均由中标单位自行办理。
★(*)招标人有权不定期自行或联同环保、水务等政府部门对中标人的污泥处置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中标人须予以配合。若发现中标人未按处置要求对污泥进行合理和有效处置,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罚该部分污泥运输处置费用,因违法处运输置等导致的法律及相关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以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