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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湖片区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市民中心及派出所)(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重新招标)-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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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湖片区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市民中心及派出所)(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重新招标)补充通知三

招标编号:E*

本补充通知作为桂湖片区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市民中心及派出所)(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重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分值构成(总分*分)”现更改如下:

*

*.*.*

分值构成

(总分*分)

投标报价:*分

承包人建议书: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分

工程业绩:*分

资信:*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分)”现更改如下: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分)

投标报价评分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满分值-B×*×Q。

其中:

*、Q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的取值。当ai≤A时,Q=*;当ai>A时,Q=*。

*、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业绩评分标准(*分)”现更改为“业绩评分标准(*分)”,具体如下:

*

*.*.*(*)

业绩评分标准

*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种和第*种。

第*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分。

注: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投标人还应提交类似业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评价意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第*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前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分。

注: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应当提供投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分包)合同。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如有)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投标人还应提交类似业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意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许可证编号)。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0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分,最多得*分。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b.“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现更改为:*年*月*日 0*:*时。

*、请各潜在投标人至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本补充通知的附件中下载最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并使用最新版电子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城投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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