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派出所及新店交警中队业务用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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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金海派出所及新店交警中队业务用房(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和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的费用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为准。”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 本招标项目不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根据实际需要如需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配合招标人实现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该相关费用投标人需在投标时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 三、因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未能及时发布,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 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原“*年0*月0*日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修改为:待定。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 ||||
招标人:厦门市公安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0*月*日 |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0*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