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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港务码头1#、2#泊位改扩建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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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港务码头*#、*#泊位改扩建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石井港务码头*#、*#泊位改扩建项目(项目编号: E*),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书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 化石、文物

*.*.*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可按以下任一方式提交)

①保函形式

R银行:采用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R其他金融机构: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

②现金形式:应从承包人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以款项到达时间为准),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为本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采用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待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限届满前* 天继续提交履约担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履约担保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暂停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

*)履约担保期限: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后至少*天,待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天内无息退还。

*)竣工验收期限届满前履约保函到期或者因承包人违约,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被提取后,承包人应在五个日历日内重新提交履约保函、补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仍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内容现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逾期未完成批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人应在*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内容现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监理人逾期未完成批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内容现修改为“*.*.*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监理人逾期未完成答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不少于*%)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不少于*%)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尾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内容现修改为“*.*.*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价的*%;尾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内容现修改为“*.*.*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正式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照相应付款约定支付。承包人未提供正确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含停工等),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若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有权催告但不得暂停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增加内容:“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保险

*.* 工程保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受益人为发包人,第三者责任险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劳工险以承包人名义投保,承包人必须办理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劳工险。以上保险均由承包人购买,其费用己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投保。若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其他保险的,其保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保费。若承包人未缴交相关保险的,相关事故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中“(*)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内容现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中“(*)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元向承包人处罚;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罚款人民币*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内容现修改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其他施工人员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计收违约金人民币*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

十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中“(*)上述承包人的罚款和赔偿款,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内容现修改为“(*)上述承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不足扣减的,承包人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索赔

*.*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提出时间不受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限制,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赔付金额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人: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市大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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